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7 10:56
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项目总结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对项目合同期内全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第三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性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资金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项目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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