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7 10:56
系成员单位完成次年度主要工作和经费申请额度。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批复项目预算后,农业部农垦局与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签订项目合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及体系成员单位所需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格执行预算。项目建设中所需购置的设备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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