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7 10:56
四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应为体系成员单位继续提供追溯信息存储、查询、监管等服务;省级主管部门做好对本辖区体系成员单位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体系成员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开展日常活动:
(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宣贯活动;
(二)组织开展技术协作、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可追溯农产品展示、展销、市场推广等活动;
(四)反映体系成员单位合理化建议,组织专家指导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体系成员单位追溯系统停止运行或连续三次不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