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7 10:56
十一条在项目合同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且不能实现有效追溯的单位,终止项目合同,收回项目资金。
第七章 后项目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过总结验收的单位,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追溯系统,及时上报追溯信息,合理使用追溯标识,确保追溯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对总结验收后能够持续开展追溯工作、网上监管及量化考核保持合格的单位,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认定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成员单位(以下简称体系成员单位),组成后项目期追溯企业集群。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