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7 10:56
建设单位完成试运行后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中期考核,结果报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进行总结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农业部农垦局对中期考核和总结验收结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年通过总结验收项目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总结验收不通过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暂停安排项目资金;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向社会公布终止其项目建设资格,收回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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