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7 10:56
,充分发挥农垦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应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量化考核方案》要求定期开展网上监管、实地核查和产品质量抽检,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开展生产活动、规范运行追溯系统、合理使用追溯标识。
第十八条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年形成一次考核报告报农业部农垦局,农业部农垦局采用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单位。
第六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期2至3年。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