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1-10 16:33
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
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检验等工作。
总局根据情况可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总局食监三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蒲浩进、裴新荣,电话:010-88330515、010-67095881,传真: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