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
日期:2012-10-09 09:21
境外启运时间计)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三、备案管理系统启用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的相关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记录进口和销售信息。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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