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日期:2016-11-16 17:13
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生产、销售肉品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肉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本市肉品追溯系统管理平台,自觉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肉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有效证照。禁止无证照从事肉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肉品加工、销售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工作衣、帽等。
  生产经营清真肉品必须符合有关清真食品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肉品:
  (一)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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