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23 18:16
鸡肉香肠及类似产品、熟食肉鸡产品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主要用途:白羽肉鸡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过农贸市场、超市等批发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饮等渠道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
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本次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适用的反补贴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4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征收反补贴税税率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