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至美斋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按法定要求生产经营肉制品被警告
日期:2016-06-1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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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37103-5
刘忠敏
津市场监管青食药罚[2015]720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肉制品未按规定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十三)项
主动履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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