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3号令:废止和修改部分畜牧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日期:2016-06-03 16:16
息。第十二项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 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部分,化学上可定义物质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 具,酶制剂删去鉴定报告应由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省部级以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等出具,微生物删去菌种鉴定报告应由国际公认的菌种保 藏机构出具,同时删去上述鉴定报告出具机构不得与申报产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附件4《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 求》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第三项产品组分的有效组分(活性物质)及其含量部
6/1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6/1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