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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