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第四章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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