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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