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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