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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