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
  (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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