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5-27 12:28
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