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时,应当先行查验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销售种畜禽时,应当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七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不得作夸大、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八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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