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订本)
日期:2016-05-27 12:28
六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场址、生产经营范围、有效期、编号及发证机关等内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场一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种畜禽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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