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5-27 12:23
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