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最高处3万元罚款
日期:2016-03-10 10:26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日常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由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共5章36条,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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