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深刻影响养猪、饲料、兽药业
日期:2016-03-08 11:45
改为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删去第三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原发证机关修改为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5/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15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