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08 11:45
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料
其中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
兽药
其中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设立兽药生产企业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