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3-08 11:45
》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中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修改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