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25 10:47
,同样适用于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各责任主体义务明确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体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大类义务:一是一般义务,包括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应急事件的处理、信息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检查;二是主体经营准入审查、经营产品信息审核和日常检查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网络经营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经营者,一类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把后者作为和市场开办方同等对待的主体。在具体制度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大力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