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25 14:30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意见,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 行业标准的复审也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送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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