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日期:2012-05-25 14:30
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按附件1)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报批时,应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它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译文。 行业标准的审批必须尊重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报批稿进行修改应有充分科学论据,并征求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意见。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应进行重新审查。 确定行业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应由全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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