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25 14:30
六条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第七条 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在制定行业标准计划时,必须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第八条 在制定行业标准工作中,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标准项目的分工;
(三)组织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
(四)统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