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1-08 13:31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