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日期:2016-01-08 13:31
或镇(街)畜牧兽医站报告。发生畜禽病死,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站报告,屠宰厂(场)应当立即向驻厂(场)官方兽医报告,贩运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或者染疫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生产、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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