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日期:2015-12-21 09:54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办法》,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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