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1 09:54
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食药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将被记大过,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