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建立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安全信用档案
日期:2015-12-16 11:21
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等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登记卡。
  在1年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累计3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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