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将建立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安全信用档案
日期:2015-12-16 11:21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是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中的一项规定。
  条例规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记录许可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条例还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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