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日期:2015-11-27 13:55
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到非定点屠宰厂(场)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违反规定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的,县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法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等处罚。
  三、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各肉类零售商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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