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26 16:59
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严禁到非定点屠宰 厂(场)宰杀生猪。凡在我县行政区划内进行生猪屠宰行为的,必须到定点屠宰 厂(场)屠宰生猪。违反规定在定点屠宰 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生猪的,县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将依法处以没收生猪(生猪产品)等处罚。
三、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各肉类零售商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定点屠宰 厂(场)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 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