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05-25 14:04
起草人和起草单位资格。
二、按时报告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进度。起草人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的要求执行项目,并在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前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秘书处。秘书处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7日前将各项目情况汇总后报卫生监督中心,卫生监督中心汇总后在次月5日前报我部政法司。
三、确保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完成。请相关省市卫生厅(局)及有关单位对辖区或下属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给予充分支持,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