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5 09:24
的农产品生产者负责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2.信息告知。采集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并听取其申辩意见。农产品生产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交换。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信息公布。广东省农业厅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