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5 09:24
年度起连续3个自然年度内不得申报或获取政府类农业项目支(扶)持、品牌农产品资质认定。已获取政府类项目支持或资金补助的,应当限期终止其继续获取。
4.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或三品一标一名牌等品牌农产品生产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或直接撤(注)销其资质。
5.对连续三个自然年度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依法责令其停止农产品生产。
第八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