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5 09:24
被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监管,联合惩戒。包括:
1.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公开时长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每纳入一次黑名单管理公开360天,多次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开天数叠加累计。
2.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等予以严重警告,对问题突出的实行挂牌警示、限期整改。
3.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农产品生产者,自被纳入黑名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