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5 09:24
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2.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出现不合格样品的,由所在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全部农产品种类(批次)开展监督抽查。
3.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对该农产品生产者的农产品持续开展监督抽查,直至连续2个(或以上)生产季节被监督抽查农产品全部合格。
第六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生产者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