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5 09: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除外)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
1.农产品生产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农产品生产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