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4 11:32
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就地或集中销毁
《意见》明确,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处理。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