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04 11:17
昨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为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