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消除舌尖恐惧
日期:2015-10-08 09:48
有偶,今年5月28日,叶先生在永旺超市北清路店购买到一袋绿谷源牌大米,大米包装袋上也有两个生产日期,且相差两个月,有明显翻包嫌疑。超市将责任推给厂家,厂家又不出面,我也没办法。为了几十块钱的大米打官司又不值当。叶先生的无奈揭开了很多消费者的维权困境。
  不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首负责任制概念,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首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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