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08 09:48
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因此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查处,是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重要方式。但现实中,投诉无门、举报不纠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这也助长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新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食药、质监等部门应公布本部门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等。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