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消除舌尖恐惧
日期:2015-10-08 09:48
,调查结果显示,近六成消费者认为该条款很好,三成多消费者担心难以落到实处,近一成消费者认为不利于纠纷和解。
  亮点4
  举报受奖励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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