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759号公告
日期:2012-05-25 13:48
,6个月后,该类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列入《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3)》中废除依据一栏标注B、C、G和H的,所涉及的企业停止生产,6个月后,所涉及企业的产品不得经营、使用,违者按假兽药处理。
  五、各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转正标准,并将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六、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对本公告公布的相关信息存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发布3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正申请及证明性资料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核查,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发布更正信息。
  
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3/05 07:06